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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为出于爱花的目的不算偷花,浙江义乌1男子偷花拘留14天

时间:2020-02-13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不详   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

  近日,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抓到一名盗花贼,该男子口出惊人,称自己是出于爱花的目的,不算偷花。

  日前,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,称家门口用来装点家门的盆栽突然不翼而飞。连续几天,派出所已接到了三起类似的报警,民警怀疑是同一人所为,随即展开调查。

  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及时间段,民警马不停蹄地查看了几个可能经过的路口监控,终于找到了蛛丝马迹。

  监控中,一名男子骑着电瓶车经过监控,等到男子再次返回时,电瓶车上已经多了几盆盆栽。监控拍摄清晰地显现出嫌疑人的相貌、衣着特征及电瓶车车牌号。根据视频监控一路追踪,民警找到了朱某的家,并发现了失窃的盆栽。

  在警车上,被抓获的朱某还没缓过神来,试图顽抗:“偷花不算偷!我就是看那两盆花太好看了……”民警听到其理直气壮的说辞,当场向他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,告知其盗窃盆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,朱某这才哑口无言。

  据了解,这位“偷花”的朱某,平时爱摆弄点花花草草,又舍不得买花盆。路过报案人家门口时,看上了别人家门口的盆栽,眼前一亮,赞叹连连,惊羡不已。

  几番思想挣扎过后,于是朱某决定铤而走险,趁着夜色正浓,无人注意之时,顺手牵羊,将盆栽偷回家。当天,民警在朱某家中一共找到了七盆盆栽,经报案人辨认,正是被偷的盆栽。

  经审讯,朱某对其盗窃盆栽的事实供认不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、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朱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4天。

 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,不论物品价值大小,切勿产生贪念做出违法行为。触犯法律底线,必将受到严惩!请大家引以为戒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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